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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实验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及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蓟州区实验中学 发布时间: 2021-10-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落实立德树人等根本任务,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处分惩戒的相关规定,及《蓟州区实验中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校和教师在日常管理、课堂教学、集体活动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惩戒是教师和学校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实施目的。学校、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四条 实施原则。执行本细则应坚持教育性、合法性、操作性、公平性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促进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

   (一)育人为本。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惩戒得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五条 教育管理。学校本着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管理全面的原则,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一)学校、年级和班级积极通过周一国旗下讲话、班团队会、《道德与法治》等课堂教学和专题教育讲座、专项教育活动等形式,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二)学校加强校园公共区域值班及周边区域护导的检查与管理,年级组和班级加强所属区域内教师值班和学生值勤的检查与管理。对照本细则,发现学生在言行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依规处置。

   (三)学校有权在必要时对学生课桌及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违规违禁物品进入校园。检查中,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机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章 惩戒情形及种类

    第六条 违纪情形及处置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教师应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不服从教师及护导人员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公共区域内或集体活动中追逐打逗、大声喧哗的;

        3.吸烟、饮酒、发型怪异、校服涂鸦等违反中学生守则、规范,或者言行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

        4.辱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异性同学间或与异性校外人员交往过密,及与校外人员接触密切的;

        6.携带手机或危险物品等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7.考试作弊、损毁公物及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8.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9.违反疫情防护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定、道路安全法“16周岁以下禁止骑行电动车”等,随意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违反事后报告制度、私自到坑塘水库游泳、参与粉丝群体活动或邪教和涉黑团伙势力等违反法规校纪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规校纪的行为。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校及教师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1.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和活动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和活动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2.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等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中列明的违规物品,教师、学校可以暂扣学生的违规物品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或其家长。

       3.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随身物品等进行检查;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酌情决定是否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首遇教师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班主任、年级组和德育处报告。情形特殊,可相机处置(报警电话29137778),事后报告。

    实施教育惩戒,要告知学生及家长,并注意加强教育、监管和过程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教育惩戒种类及通报

   (一)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及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较重教育惩戒及警告以上处分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视情节和影响,决定是否向区教育局和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二)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及范围决定通报范围和内容。通报分班级通报、年级通报和学校通报。原则上通报内容对事不对人,班内通报可酌情通报姓名,年级通报点到班,学校通报点到年级。通报要提前告知家长,做通本人工作,并要注意加强通报后的校内教育和管理,及对家庭教育工作提示。

第三章 惩戒实施

    第八条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情形、措施及程序

   (一)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适用一般教育惩戒:

       1.日常管理

    (1)不按要求佩戴口罩等违反疫情防护规定的;

    (2)发型不规范,不按规定穿着校服或校服有涂抹痕迹的;

    (3)公共区域追逐打逗、说脏话或大声喧哗等举止粗俗的;

    (4)私自动用公共设施的;     

    (5)违反上放学和护导规定,提前到校或回家中途滞留及不按秩序行走的;

    (6)违反垃圾分类要求规定乱存放或乱扔垃圾的;

    (7)教室、卫生区值日值勤不达标准的;

    (8)升旗、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中不严肃不规范的;

    (9)故意逃避大课间等集体活动或不认真参与的。

    (10)其他轻微违规违纪的行为。

      2.课堂教学

    (1)无故不完成作业的;

    (2)无故上课迟到、早退的;

    (3)无故课上随意下位、不认真听讲、上课说笑、起哄的;

    (4)课上睡觉或干与课堂教学无关事的;       

    (5)其他轻度违反课堂纪律的言行。

   (二)对以上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首遇教师要及时制止,可以实施以下一般教育惩戒措施。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6.课后批评教育;

     7.学校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三)对于一般教育惩戒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一般教育惩戒的行为,视情节、频次和影响,给予口头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一般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程序:实施一般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要将有关情况报告给班主任,班主任可以酌情上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及时做好过程记录。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年级组决定;情节较严重、频次较多和影响较大的,记过含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年级主任上报德育处,德育处决定给予相应处分,年级完备手续后,学校予以全校通报,德育处、年级组和班主任分级存档。

    第九条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情形、措施及程序

   (一)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适用较重教育惩戒:

      1.日常管理

   (1)携带宠物或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品进入校园的;

   (2)校内外吸烟、饮酒或服饰发型严重违规的;

   (3)无假条私自外出的;

   (4)私自携带手机入校,未按要求骑行电动车的;             

   (5)将宗教用书、用品带入校园,观看、散布不良影视文学作品或邪教宣传品的;

   (6)遇有同学间矛盾,私自处理,违反校规校纪,且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

   (7)不接受或消极对待学校各项安全检查、清查的;

   (8)公共场所污言秽语、举止粗俗,言行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的;

   (9)故意扰乱集体活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0)三次以上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日常管理行为的。

    2.课堂教学

   (1)无视课堂管理要求,旷课3节以上的;

   (2)不接受诚信管理,考试作弊的;

   (3)课上与同学发生矛盾,影响教师正常课堂教学,且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

   (4)不服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管理的;

   (5)三次以上发生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课堂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对学生违反上述校规校纪的,首遇教师要及时制止,并通报班主任、年级主任,年级主任酌情上报。学校或年级可以实施以下较重教育惩戒措施:

    1.由学校指定年级班级负责人或德育工作人员予以训导;

    2.承担学校、年级或班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关集体活动及其他活动;

    5.学校年级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三)对于较重教育惩戒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较重教育惩戒的行为,视情节、频次和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较重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实施程序: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较重教育惩戒的,应及时通过班主任、年级组向学校德育处报告,德育处决定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的,班主任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监督惩戒措施落实,做好过程记录。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及实施其他处置措施的,德育处上报,学校决定给予相应处分,年级完备手续后,学校予以全校通报,德育处、年级组和班主任分级存档。

    第十条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情形、措施及程序

   (一)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学生有下列行为的,适用严重教育惩戒:

    1.有三次以上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2.参与或组织校园欺凌,聚众斗殴,造成轻伤以上者;

    3.异性同学间或与校外人员异性间交往过密,举止亲密的;

    4.举止粗俗,或严重心理失衡,有暴力倾向的;

    5.私自去网吧或成人娱乐场所,无故不到校或离家出走的;

    6.有伤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危险言行的;

    7.故意破坏公物或公共设施的;

    8.偷窃集体、个人财物不够成犯罪行为的。

    9.其他影响校风校纪,给学校、家庭和师生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

    10.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对以上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严重教育惩戒措施: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和监管;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包片民警(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三)对于严重教育惩戒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教育惩戒的行为,视情节、频次和影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的纪律处分及实施其他处置措施。

    1.调查取证。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通过班主任、年级组、德育处上报学校。学校及时责成有关教师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陈述申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3.实施惩戒。(1)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2)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3)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4)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大的,需留校察看处分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的,德育处上报,学校决定给予相应处分和采取措施,年级完备手续后,学校酌情予以全校通报,德育处、年级组和班主任分级存档。

    第十一条 学生违法行为惩戒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由学校按照法定程序,转交公安机关,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四章 惩戒结果管理

    第十二条 惩戒记录与备案

    学生受到较重教育惩戒、严重教育惩戒,首遇教师相机处置后,学校、年级、班级拟通报前,应由班主任先向家长口头、书面或当面告知,取得家长理解配合,合力做好学生说服教育和监管工作,并正面告知家长要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同时,做好过程记载。

    学校对学生实施较重教育惩戒或严重教育惩戒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详细记录和实行分级留存。学生受一般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分别存入班级、年级或学校学生档案;学生受较重教育惩戒,分别存入班级、年级和学校三级学生档案;学生受严重教育惩戒,分别记入班级、年级和学校学生档案。

    学校对较重和严重教育惩戒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校酌情考虑是否将相关信息材料报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属地公安部门备案。

    学生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未撤销之前不得参评各种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教育惩戒的解除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或对班级、年级和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学生或家长提前书面申请解除教育惩戒。提前解除一般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班主任、年级主任或德育主任决定;提前解除较重或严重教育惩戒的,由年级、德育处报告学校,学校做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的决定后,班主任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五章 学生受到惩戒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四条 受惩戒学生的教育帮扶与沟通

    (一)教育帮扶。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年级组班级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应当主动增强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二)同伴互助。班主任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三)心理干预。学校逐步建立健全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专门人员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五条 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学校德育主管领导、德育主任、年级主任、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及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诉

    学生或家长对拟进行教育惩戒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惩戒通知单或者处分告家长通知书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

    学校安排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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