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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良好家教家风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蓟州区实验中学 发布时间: 2021-12-28 浏览次数:

蓟州区实验中学“树家风 促和谐”家庭教育指导

 

培育良好家教家风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关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为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3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广大家长朋友们学习和理解,蓟州区实验中学为您做如下指导:

  一、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杜绝家庭暴力

  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身体、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公检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保法、反报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的职责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三、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加强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四、加大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的扶持力度

  设区的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要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五、落实“双减”,完善学校教育协同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六、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纳入教师培训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完善家庭教育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要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九、社会多方面协同配合家庭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的监护人开展科学教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要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在整体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早在1995年施行了《教育法》之后,还进一步颁布了《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修订了《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国家就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也是为了进一步针对相关专门教育领域的问题,完善法律。希望广大家长通过认真学习、用心思考,真正理解、拥护、践行这部法律,自觉承担应尽的职责。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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