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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法治宣教篇
来源: 蓟州区实验中学 发布时间: 2022-05-11 浏览次数:

崇尚法典精神 共筑美好生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蓟州区实验中学结合教育系统正在开展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用班会形式,以“崇尚法典精神 共筑美好生活”为主题,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1年1月4日,《民法典》施行后首个工作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民法典》首例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儿童高空抛下矿泉水瓶,致一老人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家长被判赔9万余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民法典从纸面走进现实,对社会行为的指引效果也将逐步显现。

  《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规定:

  1、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未成年人8周岁后的发明受保护和承认。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如果上学期间有了发明创造,根据民法总则,也是受到承认和保护的。

  5、未成年人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可以撤销情形,也规定了未成年民事能力的年纪,其中民法总则未成年规定的亮点就是胎儿也有了继承权,从而保障了权利的平等性,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的规定,需要社会多方面共同遵守,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民法典》及刑法关于校园暴力有关条款和规定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民法典》与学生权利密切相关,实验中学将继续遵循依法治校的法治理念,继续在“依法保障学生的人格权,依法建立平等师生关系,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等积极履行法治职责。希望广大干部教师以“法”之名,守护好未成年学生。希望全体同学加强《民法典》学习,以“典”为光,点亮未来的路!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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