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法院连发两份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实施
为了切实履行
法院在家庭教育中的司法职责
蓟州法院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
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
责令监护人切实承担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职责
01、离婚不管孩子?法官出手了!
民事审判三庭家事法官在审理小王(女)与小李(男)离婚案件时得知,小王回娘家生活,小李前往北京地区打工,二人分居生活一年有余,将孩子留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看护。
法官认为,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利于小朋友的健康成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双方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今后一定会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增加对孩子的关心关爱,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02、未成年人违法 父母也有责任
近日,蓟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了解到刘某某、马某某作为监护人,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其子(案件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侵害了受害人(案件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有力敦促刘某某、马某某履行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该庭向刘某某、马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教育第三人遵纪守法,并对违反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行政庭会同区妇联、区教育局等部门共同赴镇政府对刘某某等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