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实验中学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
我校积极部署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校内交谈用语;
(二)公务接待用语;
(三)各种会议用语;
(四)校园广播用语;
(五)课堂用语(外语教学除外);
(六)说课、演讲、朗诵、讲故事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
(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
(八)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会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字;
(九)学校组织的师生征文、教师论文、信息简报等用字;
(十)校园网及办公平台、课件、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十一)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题试卷、黑板报、墙报等教育教学用字;
(十二)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室、厕所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
(十三)票据、报表等用字;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二、“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宗旨。
三、 成立学校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实行责任分工,职责明确。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教研组、各班级实行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把教师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教师考核内容,把对学生普通话和习字的训练、测试等纳入学生评价之中。
五、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在岗教师普通话达标率100%。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学校不得录用没有取得普通话资格证书的教师。在职教师,必须全员参加普通话培训与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六、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七、充分发挥语言教学活动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言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读写习惯,巧妙引导学生对语言文字的兴趣,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在上好习字课的同时,适时组织如讲故事、阅读、朗诵、硬笔书法、毛笔字等活动,不定期的检查学生的语言文字水平。对做的好的教师及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八、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